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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者:细说清代颇为流行的“租妻”风俗

  20世纪30年代,作家柔石曾写过一篇题为《为奴隶的母亲》的小说,其中情节已为人们所熟知了,秀才、地主妻子不能生育,租来穷苦人家的妻子“春宝娘”作为临时妻子,租期到为秀才生了儿子为止。作者以凄婉的笔调,从“春宝娘”的角度,写尽了人间的悲伤。

  历史上,典妻并非是罕见的事情。清代,浙江宁波、绍兴、台州等地,就流行典妻这种风俗。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,有把妻子典与他人,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,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,有的期限长达五年、十年。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,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原来的本夫了。也有如柔石所写的,短期出典,为人生育,到期领回的。

   无独有偶,清代甘肃也有租妻之俗,有记载说清代雍、乾时期,就流行这种风俗了。其中有长期典租的,也有临时典租的。有的人家因贫无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后代,于是向人租妻,租妻时立契约,写明期限,或二年、三年或以生育儿子为期。到期后,原夫家立即“促回,不能一日留也”。(清)赵翼:《簷曝杂记》卷4,中华书局1982年版,第76-77页。短期典租的,则多半是临时性的,如外来的生意人、旅游、过路者,出资以后,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居了。在约定的期限内,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,客至,原夫要回避。一旦到了约定期限,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,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,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;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。这种情况与江苏等地的“赶店”之俗颇有相似之处,不同的是,赶店多是一次性交易,是交通要道地方,以家中妇女招待过往客商的办法,而甘肃等地的典妻则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并订有契约。

  甘肃等地还有一种兄弟合娶的“共妻”现象。当地婚俗,兄死弟妻其嫂,弟死兄娶弟媳,为常见现象,与少数民族中的“转房”制相似,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,没有其他禁忌。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,嫂子还可以吞房灭伦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。另一种情况是,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,兄弟数人共娶一个妻子。兄弟们平等,都是这一女子的丈夫,轮流与女子共宿,如果白天与其共宿,则把一条裙子挂在门口,其他兄弟就知道回避了。所生的子女,大的作为长兄的后代,以后所生,依次归各兄弟。 甘、陕等地,还有一种“招夫养夫”风俗。多数情况下,由于女子的丈夫出现伤残,失去了劳动能力,其妻另外招一男子与其同居,所招男子要负责养家,包括赡养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。女子与新招男子所生子女,则有两种不同情况,有的地方,所生子女仍属女子原夫所有,有的地方也有归女子生父的。

  至于有些地方,一女先后嫁于多家,然后逃跑回家的,当时就称为“放鸽”,实际上是一种以婚骗财的伎俩,与婚姻习俗本身已经没有多少关系了。放鸽子,上海称为“放鹁鸽”,也有放成黄鹤,一去不返的故事。俞樾《右台仙馆笔记》卷1载:上海北乡有黄姓,娶妻李氏颇有姿色,黄贫无以为生,与李氏合谋“放鹁鸽”,把李卖给了曹氏。第三日,黄到曹家,想携李氏逃走。结果李氏不仅不走,还声称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阴谋。黄不得已,仓皇逃走。

  这里所说的婚俗,都是典型的汉族地区发生的情况。有研究者认为,发生此类情况,多属清代移民较多的地区。由于新移民区条件艰苦,传统的约束较少,才发生了此种婚俗的变异。如东北地区的“拉帮套”,与上述招夫养夫情况基本一样,就是产生于移民社会中的。但是,浙江的宁、绍、台地区,陕西的汉中地区,及甘南地区有些地方,并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,产生特殊婚俗当与移民问题关系不大。比如典妻,多数情况下还是为了要生育后代,它表明在所有中国传统社会的各项婚姻原则中,生育是一条最重要的原则,为了达成生育之目的,其他原则,如女子从一而终的原则等,都要让位于生育这一原则。例如,广东嘉应州有一种婚俗,叫做“等郎嫂”,指的是当地尚无儿子的人家,也娶个童养媳来养着,等待儿子的降生,有时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里才生了儿子,故有“等郎嫂”的称呼(清)刘声木:《苌楚斋随笔》卷10,中华书局1998年版,第206页。。此类婚俗也与当地人口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有关。

  对于汉族历史上的此类婚俗变异,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。

  漫说“典妻”

 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,它和娼妓制度一样,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。它的历史可谓“渊远流长”,早在汉代就有记载。《汉书·主父偃传》记载:“男子疾耕不足粮饷,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。百姓靡敝,孤寡老弱不能相养。”由于战争频繁,大量民众无法自活,《汉书·贾捐之传》记载:“嫁妻卖子,法不能禁,义不能止。”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,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,但它为后来的典妻现象作了准备。

 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,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,一般要经过媒证、订约、下聘、迎娶等环节。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。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、租价及备往事宜。典期一般为3至5年,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、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。

  对承典的人说来,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,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,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,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,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。

  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,契约一旦成立,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,为人生儿育女,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。

 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,特别是浙江。典妻的盛行,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。新中国成立后,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。

  清代典妻婚现象,因为地区的不同,名称和形式也各有所异,习惯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为典妻与雇妻。雇妻主要是验日取值,期满则归。大体上,时间长的叫典妻,时间短的叫雇妻。按各个地方的不同,大体上可以分为:

  典妻与租妻

  此类现象大体上发生在江浙地区。在宁波,典妻双方要有媒证,订契约,载明期限和价格,通常是一、二年为租,三、五年为典,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。有钱人家的妇女如长期无子,在征得妻子同意后,经中间人介绍,可以向穷汉典妻。

  坐堂招夫

  在松阳,因原夫贫病,妻子征得原夫的同意,把典夫招到家中,收取典金,以供原夫的生活,这种情况被称为“坐堂招夫”。

  租妻借妻

   在江苏地区也有这样的典妻形式,有人长期贫病,经三方同意,请中间人说合,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为其生子;条件是典夫要承担其家务劳动,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,入生父宗;一旦满足原订的条件,就解除关系。不同的是借妻不离开家,租妻通常要离家。 捆妓

  就是原夫将妻子,通常为童养媳出身的妻子典给妓院。出典时,双方立“捆身字据”,这个字据按时间长短可以分为大年(16个月)、中年(14个月)、小年(10个月)。妓院根据女子的容色、年龄支付典金。这种习俗在天津被称为“押帐”。不过,在字据上还要写明典妻的营业年限,注明“俟限满,帐还清,准其妻离馆”等字样。

  搭伙

  东北地区流行的一种风俗,夫在外长期不归,妻生活困难,就出典自己与另一男人建立搭伙关系,签订搭伙字据,字据写明:“因贫难度日,并为债务所迫,今由搭伙之夫代为还债。本夫回家时,将钱付清就可领回妻子。”还有一件关于搭伙合同的档案:“立打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,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,情愿送与张现思名下打伙,言明身价小洋钱三佰元正,押帐钱当面交清,分文不欠,有官钱使用,两家均纳,倘有天灾病业、逃走等情,各安天命。此系两家情愿,恐口无凭,立字为正。” 在清代,东北地区是一个重点移民地区,整个清代直到改革开放之初,几百年的时间里大量关内民众移往东北地区,同时东北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移民现象。特别是清朝末期,随着东清铁路和满州铁路的兴建,大量的工业移民进入东北地区,因此搭伙现象正是同东北地区人口流动性高、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相适应的一种习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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