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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合葬

论合葬
      合葬是一项古老的丧葬习俗。从考古资料来看,合葬习俗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非常流行。摩尔根根据对北美印第安人社会和埋葬制度的研究,在其名著《古代社会》中就曾指出,凡是亲骨肉,彼此的骨肉就应当永远不分离。因此,家族、氏族或者胞族合葬是较早、较常见的合葬形式。
      据《周礼·春官宗伯》和《礼记·檀弓上》的记载,西周时期就有了与丧葬有关的制度,把族葬墓地分为“公墓”与“邦墓”,并明确规定了确定公墓墓葬次位的原则、棺椁的规制、随葬明器的品类和摆置方式等等。春秋战国时期,萌芽于西周末年的丧服制度渐趋完备。及至唐朝,居丧制度被<唐律>系统而完整地确定下来,开始了居丧制度的全面法律化阶段。《唐令·丧葬令》还专门对与丧葬有关的诸事宜作了规定,为后世各代所沿袭。
      在中国古代,合葬虽然存在了很长的时间,却没有任何的律令对此作相关的规定,至于因合葬而引发的诉讼,就现有史料而言,没有发现相关的记载。检索汇集清朝7600余案例的《刑案汇览》,有“居丧嫁娶”和“发冢”等与丧葬有关的案件,但没有与合葬有关的案例。
      根据史料记载,合葬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:
      折叠夫妻合葬
      据《史记·外戚世家》载:“薄太后后文帝二年,以孝景帝前二年崩,葬南陵。”“以吕后会葬长陵,故特自起陵,近孝文皇帝霸陵。”吕后是高祖的皇后,薄太后原是高祖的妃 子,后因其子成为孝文皇帝而被封为太后。薄太后死后没有与高祖合葬,因为吕后已与高祖合葬于长陵,故自起陵墓,葬于南陵。
      《汉书·外戚传》载:“孝惠张皇后,孝文后元年薨,葬安陵。”“孝文窦皇后崩,合葬霸陵。”“孝景王皇后后景帝十五岁,元朔三年崩,合葬阳陵。”故知,张皇后与惠帝合葬于安陵,窦皇后与文帝合葬于霸陵,王皇后与景帝合葬于阳陵。据此可知,在汉代皇家,妇从夫葬,夫妇合葬是较常见的安葬方式。及至唐,太宗与长孙皇后合葬于昭陵地宫;高宗与则天皇后合葬于乾陵。
      西安文物保护考古所于2003年6月发掘的陕西西安市北周史君墓,经考古证实,该墓为史姓夫妻合葬墓。由于该墓位于中西交通要道的丝绸之路上,其内容和风格有明显西域特色,可推知西域当地也接受夫妻合葬的习俗。
      折叠已离绝夫妇合葬
      古诗《孔雀东南飞》云:“两家求合葬,合葬华山傍。”虽然,焦仲卿与刘氏已经离绝,并且刘氏又改嫁他人,但二人殉情自尽后,两家人将他们合葬在一起。
      折叠与私通者合葬
      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云:“武帝馆陶公主号窦太主,堂邑侯陈午尚之,午死,主寡居,年五十余矣,近幸董偃。……偃年三十而终。后数岁,窦太主卒,与董君会葬于霸陵。”馆陶公主为窦皇后之女,景帝之姊,死后没有与丈夫合葬,而是与私夫合葬。
      折叠非夫妇两殇合葬
      在民间存在一种“殇婚”的婚俗,也叫冥婚、死婚,或者配阴亲。单身男女死后,其亲属要给他物色一个配偶,与之成婚后合葬。这种婚俗流行于周代,并被明文禁止,如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云:“禁迁葬者与嫁殇者。”郑玄注曰:“殇: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。生不以礼相接,死而合之,是亦乱人伦者也。”虽然殇婚被禁止,但在汉代民间依然存在“殇婚”合葬。
      折叠与前夫(妻)或后夫(妻)合葬
      《汉书·外戚传》载:“青薨,与平阳主合葬。”汉朝大将军卫青死后,与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合葬一起,而卫青是平阳公主的后夫。据此可知,平阳公主死后没有和前夫合葬。而《孔雀东南飞》所描述的正好是相反的情形:刘氏与焦仲卿离异之后改嫁他人,但她死后却与前夫焦仲卿合葬在一起。及至南北朝时期,北朝的丧葬习俗也多为夫妻合葬,但如有再嫁再娶的情况,则一般采取单人葬的形式,避免因合葬引发家庭纷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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